据香港电台报道,一对在外国结婚的同性伴侣以夫妇名义向香港房屋委员会申请公屋遭拒,其中一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法官周家明颁下判词,裁定申请人胜诉,要求房委会重新考虑申请人的公屋申请,并要支付申请人讼费。
判词表示,认同公屋政策其中一个目的是鼓励异性伴侣组织家庭,但目前未能获知有多少合资格已婚同性伴侣能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同时亦未有理据显示,如果当已婚同性伴侣申请公屋,会令一般家庭轮候时间增加多久。
判词提到,已婚同性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要,与没有子女的异性家庭的住屋需要比较,两者并无分别,不认为当批准这类人士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后,会影响房委会的行政效率,因此裁定房委会做法违宪,应重新审视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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